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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通知》的通知

2015-11-02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3359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进一步规范我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进一步规范我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人社部第19号令和人社厅发〔2013〕66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取得许可后,方可在劳务派遣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执行;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人社部第19号令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2013年7月1日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三、实行分级行政许可管辖。自治区、市、县(区)分别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其中,中央驻宁企业和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或冠名“宁夏”名称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在各市、县(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编号(编号共有三组,第一组是六位代码,为所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全国统一】;第二组是四位代码,为行政许可当年年度;第三组是三位数,为行政许可的序列数。例如:2013年在银川市兴庆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某家劳务派遣公司,其编号为640104-2013-001;当年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某家劳务派遣公司,其编号为640202-2013-012),由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免费发放和管理,有效期为3年。在劳务派遣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单位如果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及时告知工商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见告知书)。

  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及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名册,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

  联系电话:0951-5099095

  电子信箱:nxldjc@126.com

      附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

         告知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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